三个农民“捡了”一头猪,拉回家养了起来,十二天后,警察找上门来,三名农民因涉嫌盗窃被拘留。
经过协商,三人赔偿了失主8000元,并得到了失主的谅解,但三名农民仍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被罚款5000元。
三个农民没想到,一头猪给他们带来了这么大的灾难。
2020年10月14日,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农民王先生和妻子的哥哥李某某、妹夫张某像往常一样到村子附近一家加油站取放在那里的自家收割机准备出工。
这家加油站距离王先生家的村子不远,王先生的收割机经常在加油站加油,晚上收工后就停在加油站里。
三人发动机器准备开走时,发现收割机出了故障,三个人只好停下来修理。
修好收割机后三个人正准备走时,突然不知道从哪跑过来一头大白猪,跑到了王先生身边,这头大白猪干干净净,精精神神,十分活跃。
王先生前后左右看了看,没看到猪的主人,问了加油站工作人员,他们也没人知道猪是从哪来的。
这所加油站紧挨着大路,经常有拉猪的大货车从大路经过,张先生三人等了一会儿,没有发现有人来领这头猪,他们认为这头猪很可能是从货车上掉下来的。
三个人合计了一下,决定把这头猪带回王先生家先养起来,如果有人来找再还给他。
王先生跟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打了招呼,特意告诉他们如果有人来寻找这头大白猪就跟他们联系,然后三个人就连拉带拽把猪弄上车拉回了王先生家。
就这样,这头猪就养在了王先生家,直到10月26日,当地派出所的民警找到了王先生。
民警看了养在王先生家的这头大白猪后告诉王先生,猪是邻村支部书记孙某家的。
王先生当时以为既然找到失主了,就把猪还回去就完事了。
但事情没那么简单,必发365平台。
下午,派出所民警给王先生打来电话,让他和李某某、张某一起去一趟派出所,商量一下赔偿的事。
猪好好的,还给孙某就行了,为啥要赔偿?不明就里的三个人来到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王先生提出,如果猪确实是孙某的,他们同意孙某把猪拉走。
但民警说,孙某的这头猪是他的养殖场里的母猪,是一头种猪,之后是要生猪仔的,现在被王先生带到了家里,如今正是疫情期间,这头猪在外边十多天,已经没法带回到养殖场了。
民警说,孙某说了,这头猪他不要了,要王先生等人赔偿给他12000元。
王先生等人表示对孙某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接受。
第二天,王先生和妻子去找孙某,打算协商一下把猪还给他,但没有找到他。
王先生只好给孙某打电话。在电话中,孙某说,这头母猪是他花了6000元买来的,是头母种猪,如果猪生了仔,连母猪带猪仔至少能卖到2万多,现在他管他们要一万两千元,并不算多要。
但王先生认为,他们捡的是猪,不是钱。而且虽然孙某声称他们捡到的猪是从他的养殖场里跑出来的,但孙某从来没有来王先生家看过这头猪,怎么就那么肯定猪是他的?
王先生说,就算猪是你的,你就拉走好了,凭什么要钱?而且一头猪也值了一万二。
双方没谈拢,不欢而散。
王某三人不同意赔钱,孙某也不同意把猪领回去,猪仍然养在王某家。
2020年10月29日,王先生和妻哥李某某、妹夫张某三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
王先生三人被带走的第二天,这头惹祸的母猪被派出所民警从王先生家带走。
丈夫和哥哥妹夫都被拘留了,王先生的妻子很着急,找了中间人与孙某进行沟通。
2020年11月底,经过协商,王先生的妻子赔偿了孙某的损失,给了孙某一笔钱,孙某则出具了谅解书。
2020年12月2日,王先生三人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
然而事情并没有完。
半年后,也就是2021年6月7日,长岭人民检察院以王先生、张某某、李某涉嫌盗窃为名,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岭检察院审理认为: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和李某在加油站看见一头白色母猪无人带领,王某首先提议将母猪拉走,随后,三人一起将母猪抬到王某的车上,将母猪拉倒了王某家。
整个过程王某三人并未向公安机关和村委会报备。
2020年10月26日,失主孙某找寻母猪不见,于是向派出所报警。
派出所民警调取了加油站的监控后找到了王某的家,并在王某家里找到了被盗走的母猪。
经长岭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王某等人盗走的母猪价值人民币8000元。
2020年11月25日,王某的妻子找到孙某,赔偿给了他现金,孙某表示谅解,并出示了谅解书。
检察院认为,王某等三名被告人窃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由此,长岭检察院向长岭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王某等三人的刑事责任。
长岭人民法院接到检察院的公诉,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长岭县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人中,由于王某首先提出的将猪带走,所以王某应承担的责任较大。
三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态度较好,王某家属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长岭法院认为,由于王某、张某某和李某认罪态度较好,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2021年6月17日,长岭法院一审判决如下:王某、张某某、李某三人因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三人被各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某等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庭审过程无异议。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等三人没有上诉。
但过了一段时间后,王某三人越想越觉得自己冤枉,为什么捡了个母猪就变成了盗窃罪了?
猪是捡的,不是在孙某的养殖场偷的,怎么就是盗窃呢?
“如果我们真的想偷,就会把母猪杀了或者卖掉,可我们并没有这么做,我们一直在等着失主来认领,而且,我们都是农民,不懂法,如果早知道捡一头猪惹这么大麻烦,还触犯了法律,说什么我们也不会把它抓回去啊。”
王先生的妻子说,因为他们都不懂法,所以案件审理期间,丈夫和哥哥妹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提出辩解意见,也没有请律师辩护。一审判决后,三人都没有上诉。
但现在真是越想越觉得冤枉,所以他们经过询问律师后决定申诉。
对于王某等人的申诉,长岭县人民法院认为,孙某的母猪从养殖场跑出来,跑到了加油站,被王某等人发现。
王某等人明知道这头猪不属于自己,仍然将猪抓到车上拉到家里,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长岭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等人明知道猪不是自己的,还拉走,不能认定为“捡”。
虽然王某他们辩称拉走母猪的时候给加油站工作人员留过话说有人来找猪联系他们,但加油站工作人员说他们并不认识王某等人,王某当时也没有给他们留下联系方式。
长岭县法院认为,失主孙某报警后,民警是通过查看加油站的监控才发现母猪是被王某等人拉走的。
至于王某等人质疑的失主孙某只要钱不要猪的做法,长岭法院认为,当时是疫情期间,母猪在王某家圈养与养殖场的环境不一样,担心携带病毒,无法把母猪带回养殖场,所以孙某提出现金赔偿也是合理的。
长岭县法院认为,在司法机关审理期间,王某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均认罪认罚,判决后也没有提出上诉,但现在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有疑义,可以依法申诉。
王某等三人因为盗窃罪被处罚,让他们想不通的是这头猪明明是捡的。而他们觉得冤枉的也是认为他们的行为是“捡”而不是“偷”。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而秘密窃取是指用秘密的手段,使原本被其他人控制支配的财物变为自己的控制支配之下。
在本案中,母猪是从孙某的养殖场走失的,王先生等三人发现母猪时母猪已经脱离了主人孙某的控制范围。
在母猪没有受到主人控制的情况下,王某等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在我国法律中,还有一种犯罪行为叫侵占罪。
侵占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被侵占的财物是否脱离了主人,如果在主人控制范围内,那么将财物占为已有就是盗窃,如果财物脱离了主人的控制范围而被他人得到,应该属于侵占罪。
如果构成盗窃罪,则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办,如果构成侵占罪,则由受害者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在此案中,母猪当时是否脱离了主人的管控?在不在主人可控制的范围内?据王某说,失主孙某的养殖场与加油站有好几里地的距离。
王某等三人发现母猪的时候,母猪是脱离了养殖场所有人孙某的控制范围,母猪并不受任何人的控制。
而且案件发生在距离养殖场几公里地的加油站,王某等人当时是否认为母猪是他人丢失的财物从而才取得母猪的控制权?
如果不能证实王某三人是在明知这头母猪有主人的情况下而秘密占有,那么他们三人是否应该以盗窃罪论处?
法律界人士认为,判决生效后,王某三人当时没有上诉,有可能出于他们对法律的不了解或者对自己行为的认识错误。
但法律是严肃的,有罪无罪都要依据法律严格审查,不能由于当事人认罪就从宽,也不能因为当事人认罪就确定其有罪。
在农村,很多人家的猪、牛、鸡、鸭等都是散养的,在路上看见很常见,但不能看到这些动物没有主人跟着就带回家里。
王某三人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没想到不仅没有占到便宜,反而狠狠摔了一跤。
专业人士说,尽管王某等人的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三人也没有上诉,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他们对一审判决有疑义,他们仍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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